索取資料 |我有疑問 |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核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所稱大量解僱勞工,包含事業單位併購、改組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而不同意留用之勞工,並自即日生效。
另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勞資三字第○九二○○二九六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潘世偉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