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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勞保3字第1000140398號
核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依上開規定領取之各項津貼、補助,其經費來源係政府編列預算及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補助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維持基本生活及照顧之用,具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社會福利津貼、補助及社會保險給付性質。

主任委員 王如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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