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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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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補登)
勞資3字第1000125338號
衛署醫字第1000201248號
主  旨: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醫院之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

公告事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醫院之範圍為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醫療機構。但不包括國防部所屬醫療機構。

主任委員 王如玄
署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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