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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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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台財稅字第09900220630號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限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處罰之規定。但嗣後經稽徵機關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不在此限。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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