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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經商字第10002426150號
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

附修正「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

部  長 施顏祥

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應繳納登記費減徵二成。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 申請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
三、 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 所營業務原僅以概括方式,或概括及列載方式登記,增加列載其他非須經許可之所營業務。但以一次為限。
五、 因行政區域之調整致發生商業名稱相同之商業,申請商業名稱變更登記。
因前項第四款增加列載所營業務項目及第五款變更商業名稱,而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免繳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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