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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並經稽徵機關逐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核定得抵繳之限額者,准由納稅義務人就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部  長 李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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