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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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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229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

第 24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同一區域內,同級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同級之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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