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
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為「股票交付日」,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取得時點則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二)
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 |
一、
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
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為「股票交付日」,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取得時點則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二)
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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