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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修正第3點、第4點、第5點】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金管證券字第1010024335號
修正「 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商外幣風險上限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外幣風險部位內涵)
三、
外幣風險部位(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係下列各款部位加總後,以美元折算之絕對值。但經中央銀行核備之海外長期股權投資及不動產及設備,得免計入:
(一) 資產負債表內之外幣資產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含即期外匯買賣尚未交割淨額)。
(二) 遠期外匯淨部位:衍生性金融商品中應收外幣遠期契約款(名目本金)減應付外幣遠期契約款(名目本金)。
(三) 匯率選擇權Delta部位(外幣名目本金乘以選擇權Delta值)。
(核備程序)
四、
證券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辦理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九條之四第一項之外匯業務時,應同時檢具核備函件,申請外幣風險上限及免計入外幣風險上限之海外長期股權投資及不動產及設備之核備。
(變動核備)
五、
證券商之外幣風險上限經核備後,嗣後之海外長期股權投資及不動產及設備若有變動,應由證券商檢具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變動核備後,方可免計入外幣風險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