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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之1第2項規定,同時經營經紀、自營、承銷業務之非國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自101年7月申報101年6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申報資料起適用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金管證券字第1010016685號
一、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同時經營經紀、自營、承銷業務之非國內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申報一百零一年六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申報資料起適用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
三、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金管證二字第○九七○○六七六七○三號令第二點有關前揭綜合證券商得自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適用進階計算法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