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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金管證期字第10000577281號
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八八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
一、 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 淨資本額=調整後資產-調整後負債
(二) 調整後淨資本額=淨資本額-調整減項
二、 調整後資產:
(一) 包括調整後流動資產加計營業保證金及交割結算基金之合計數。
(二) 調整後流動資產包括下列各項:
1、現金。
2、投資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淨額)(以交易目的為限)。
3、證券自營業務部位淨額(以交易目的為限)。
4、客戶保證金專戶(包括保證金及權利金)-經紀部分。
5、期貨交易保證金-自有資金。
6、期貨交易保證金-有價證券。
7、買入選擇權。
8、應收票據(淨額)(到期日在一個月內者)。
9、應收帳款(淨額)(自發生日起一個月內者)。
三、 調整後負債:
(一) 係負債總額扣除壞帳損失準備之數。
(二) 負債總額係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負債。
四、
調整減項:個別客戶保證金專戶低於其部位維持保證金部分之合計總額、證券業務信用風險約當金額、證券業務作業風險約當金額、證券業務外匯風險約當金額、期貨交易外匯風險約當金額、衍生性外匯商品風險約當金額。
註:應收票據應按營業及非營業項目所產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