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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金管保品字第10102520441號
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二點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人身保險業申請辦理本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此限。
(二) 國外投資部分已採用計算風險值(Value at Risk)評估風險,並每週至少控管乙次。
(三)
董事會中設有風險控管委員會或於公司內部設置風險控管部門及風控長或職務相當之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四)
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排名前百分之八十。但經人身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信賴水準,計算十個交易日之風險值,且須每月進行回溯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