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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0000642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0 條條文 第 30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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