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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並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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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6531 號令
修正名稱及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原名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組織法)

第 1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二、期貨交易契約之審核與買賣之監督及管理。
三、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四、外資投資國內證券與期貨市場之監督及管理。
五、證券業、期貨業同業公會與相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及管理。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監督及管理。
七、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監督及管理。
八、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十、其他有關證券業與期貨業之監督及管理。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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