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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會

   
 
應考類別與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 歲(算至考試舉行前1日止),具有下表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各考試中,只要符合其中一項資格即可報考該考試。

考試名稱

級別

考試資格

高考

一等

取得博士學位者。

高考

二等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

高考

三等

一. 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 經普通考試或四等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普考

四等

一. 公私立高中職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經初等考試或五等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初考

五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免附繳學歷證件可應試。

 

限制科系

初考:不限
普考:除高考所列之科系外,若高中職就讀工科,並持有畢業證書,也可報考。
高考:國內外符合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學員,並持有畢業證書者

字首

系、組、所名稱

工程科學、工業工程、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工程與系統科學、工業工程與科技管理、工業工程與經營資訊、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教育、工業科技教育

化學、化學工程、化學暨生物化學

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生物機電工程、生物醫學工程、生醫光電工程、生醫工程與環境科學

光電工程、光電系統工程、光電科學、光電與材料科技、光電暨固態電子、光電與通訊工程

自動化及機電整合、自動控制

材料科學、材料工程

計算機工程、計算機科學、計算機管理決策

航空太空工程、航空電子

微電子工程、微機電系統工程

資訊工程、資訊科學、資訊網路技術、資訊電機工程

電子工程、電子與資訊工程、電子物理、電子通訊、電信工程、電腦與通信工程、電機工程、電機與資訊工程

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精密機電工程

機械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精密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光工程、機電光系統、機電整合技術

醫學工程、醫藥暨應用化學

通訊工程、通訊與導航

其他

系統工程、物理、核子工程、動力機械工程、控制工程、輪機工程、應用物理、能源與資源工程、飛機工程、技術及職業教育、自然科學教育、航運技術、製造工程與管理技術

 
其他規定與體檢表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依法停止任用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各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規定:

 三等考試司法官、司法事務官各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五等考試庭務員: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者。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3.重度肢障者。
4.患有精神病者。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6.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 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 公分者;女性不及150 公分者。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 或大於31 者。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 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 分貝者。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6.重度肢障者。
7.患有精神病者。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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