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例如於決標會議時,當場限期三十分鐘內)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最低標表示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先辦理保留決標,並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或提出之說明被機關認為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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