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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執行程序

 
 

十一、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09700038353號

項次

最低標廠商總標價態樣

機關執行程序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以下簡稱最低標),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但未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不接受該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同前。但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或不接受決標、拒不簽約。

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不接受最低標要求,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處理方式同第一項。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限期(例如於決標會議時,當場限期三十分鐘內)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理: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最低標表示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先辦理保留決標,並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或較長期間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或提出之說明被機關認為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處理。如有押標金,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附註:

本程序之執行原則:

訂有底價之採購,機關應一併檢討底價有無偏高情形;其屬底價偏高所致者,不適用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有關提出說明或擔保(即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所稱「差額保證金」)之規定。

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前,應予提出說明之機會,廠商並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不得拒絕。

廠商提出之說明合理者,機關應即決標,無需通知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說明欠合理者,除廠商已表明不願繳納差額保證金外,仍得限期提出差額保證金。至於合理與否之認定,得就相關因素加以分析,例如:其他投標廠商相關項目報價情形、市價、市場行情變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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