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公路交通事業人員
升資考試規則法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099000099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及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第 7 條 本考試及格標準,由典(主)試委員會依據交通事業機構所提報之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三為上限擇優錄取。
前項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
本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附表4、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doc

附表3、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公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doc

附表2、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doc

附表1、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郵政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doc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