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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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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24 條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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