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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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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倫理教育。
六、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七、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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