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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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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衛署健保字第1002660067A號
主  旨:廢止「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署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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