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1002660067號令
修正第 2 條條文及增訂附表

第 2 條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院、診所醫師確定為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之重大傷病,其範圍如附表,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自開立日起三十日內
有效,逾期不予受理。但前款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資料。
前項申請書及證明書之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特約醫院、診所為服務就醫之保險對象,得彙總第一項所列文件代辦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如為爭取時效,得先行造冊以傳真或專人送達方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於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第一項所列文件。
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發症住院者,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doc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