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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藥事法」第21條第3款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署授藥字第1010002371號
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於西洋參及紅耆兩種中藥材部分,係指西洋參及紅耆含有附表內各類物質超出限量者。
 附「西洋參及紅耆含異常物質之限量標準」

署  長 邱文達
 

附表

西洋參及紅耆含異常物質之限量標準

異常物質

限量

適用範圍(中藥材)

總重金屬

20 ppm

西洋參

10 ppm

紅耆

5 ppm

紅耆

0.3 ppm

紅耆

0.2 ppm

紅耆

20 ppm

紅耆

2 ppm

西洋參、紅耆

BHC總量

0.9 ppm

西洋參、紅耆

DDT總量

1 ppm

西洋參、紅耆

PCNB總量

1 ppm

西洋參、紅耆

黃麴毒素

15 ppb

紅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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