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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4條規定,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銷售額範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台財稅字第10100016240號
營業人銷售特種貨物,除該營業人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4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者外,如該特種貨物之特銷稅額已於上一階段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營業人並將該特銷稅額於本次銷售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毋庸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將該特銷稅額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應就其銷售貨物收取之全部代價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部  長 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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