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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制定全文6條】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2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庫及支付業務,特設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政府歲入預算籌編及國庫財務調度。
二、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之管制及庫款撥付作業。
三、公共債務制度之規劃與管理、中央債務舉借及還本付息。
四、政府重大經建、社會福利等財務規劃之核議與公益彩券發行、運用之管理及監督。
五、公股股權及非稅課收入之管理。
六、地方財政之輔導及監督。
七、菸酒管理制度之規劃、管理及查緝。
八、國庫資訊業務規劃、設計、分析、維護與電腦設備安全防護、管制及維修管理。
九、其他有關國庫與支付業務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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