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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制定全文6條】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3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並指揮、監督各地區國稅局。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八、涉外稅捐。
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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