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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增訂第81-1 條】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31號
茲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請假
副院長 陳 冲代行
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