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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671號

茲修正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第 六 條

智慧財產法院審判案件,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民事、刑事第二審上訴、抗告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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