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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4款、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條文,自101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院臺內字第1000044139號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院  長 吳敦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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