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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台內社字第1000141569號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部  長 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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