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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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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06【立院三讀】持有3、4級毒品 須負刑責 也要處罰金 參加講習
〔自由電子報/記者曾韋禎、項程鎮/台北報導〕

‧未來毒販不能再以「拉K無罪」誘使青少年吸毒!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新增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罪責,持有或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除應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並應接受4到8小時毒品危害講習。
 

修正案並增列「窩裡反條款」,毒犯只要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新增「窩裡反條款」
新修條文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刑責,並對持有四類毒品的數量、刑責做出明確規範。原未科處刑責的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行為,也新增刑責,分別處以徒刑及併科罰金。
為輔導勒戒者能與社會接軌,新增條文規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者,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法務部官員指出,立院決議2個月內要成立毒品危害講習處所及制定相關程序,法務部將儘快與衛生署、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協調;至於講習處所,有檢察官認為可能以衛生所較合適,因各鄉鎮都有衛生所,管區警力也方便就近支援戒護。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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