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院 長 吳敦義
院臺法字第0990065318號
主 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 增列「5-甲氧基-N,N-二異丙基色胺」(5-methoxy-N,N-diisopropyltryptamine)為第四級毒品。
二、 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附表
品 項 |
備 註 |
第四級毒品(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 |
72 5-甲氧基-N,N-二異丙基色胺(5-methoxy-N,N-diisopropyltryptamine)
本項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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