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 |我有疑問 |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增訂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27、28、36 條條文;增訂第 2-1 條條文;除第 2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第 2-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宜;必要時,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第 27 條 勒戒處所,由法務部、國防部於所屬戒治處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或所屬醫院內附設,或委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院內附設。 受觀察、勒戒人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或收容者,其觀察、勒戒應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執行。 戒治處所、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附設之勒戒處所,由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 第一項受委託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其戒護業務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負責,所需相關戒護及醫療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之委託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 28 條 戒治處所,由法務部及國防部設立。未設立前,得先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並由國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其所需員額及經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 戒治處所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36 條 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 【三民輔考全國服務處及交通位置圖】 大台北地區 台北服務處 (02)2388-1051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號3樓 站前服務處 (02)2311-6296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號 板橋服務處 (02)2951-8880 新北市板橋區館前東路50號1樓 新莊服務處 (02)2204-5704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295號二樓 北區 桃園服務處 (03)271-4658 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173號 中壢服務處 (03)426-1911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路66號2樓 新竹服務處 (03)621-4368 新竹市東門街64號1樓 中區 台中復興 (04)3702-5858 台中市復興路四段80號1樓 台中站前 (04)3707-3723 台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1樓 台中逢甲 (04)3707-4556 台中市西屯區青海路2段365號 彰化員林 (04)706-0188 員林鎮中山路二段85-11號 嘉義 (05)320-9389 600-41嘉義市西區中山路578號 南區 台南中山 (06)703-4516 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91號3樓 台南成功 (06)222-1598 台南市北區成功路25號1樓 高雄站前 (07)976-8899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219號 高雄鳳山 (07)976-9838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422號 屏東中山 (08)821-9199 屏東縣屏東市中山路24號 屏東光復 (08)821-8800 屏東縣屏東市光復路120號
【三民輔考全國服務處及交通位置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