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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法第14條條文-羈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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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51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第 14 條 被告入所應使獨居。但得依其身分、職業、年齡、性格或身心狀況,分類雜居。
共同被告或案件相關者,不得雜居一處。
被告衰老或身心障礙,不宜與其他被告雜居者,得收容於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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