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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後,納稅義務人已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申請更正報單內容及退還溢繳稅款者,海關未能於關稅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審核並通知納稅義務人退稅,其稅款不生逾期視為業經核定之效果,倘經審認確有應退稅款,海關仍應依法辦理退稅。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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