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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326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1 條條文

第 35-1 條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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