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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1 條條文

第 12-1 條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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