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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1 條條文

第 18-1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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