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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銀行台央人一字第 101000121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5、20 條條文
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整體資訊業務發展目標及策略研擬。
二、資訊網路、電腦設備軟硬體之規劃、建置、管理、操作與維護。
三、資訊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管理維護。
四、資訊安全作業規劃與管理。
五、資訊相關作業推動宣導、教育訓練與技術諮詢。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第 20
條 本廠廠長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廠長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由廠長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由廠長依權責派(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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