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中央法規更多最新法規 >>

核釋「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台內民字第1010392405號

一、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規定,係指同一職務連續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論改選或補選之任期均屬之。同一人於同一屆任期內參加補選並當選就任,依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係補足該屆所遺任期,應視為同一任。

二、 本部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台內民字第○九六○○六一六八四號函及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台內民字第○九八○○四○八九二號令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部  長 李鴻源

索取相關資料

鐵路特考 郵局招考 一般警察 移民署
高普考 地方特考 初考 台電中油台水
延伸閱讀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