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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災害防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41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 條條文

第 26 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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