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

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第22、54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18200332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2、54 條條文

第 22 條  旅行業經營各項業務,應合理收費,不得以不正當方法為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旅遊市場之航空票價、食宿、交通費用,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按季發表,供消費者參考。

第 54 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旅行業務,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規定,申請交通部觀光局許可。
前項所稱之旅行係指臺灣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赴大陸地區從事之活動。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旅行業務時準用之。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