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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訴願法條文【修正第90條】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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