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 |我有疑問 |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463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9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