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

修正「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修正第 2、7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防字第 101009614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 條 性侵害加害人(以下簡稱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加害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及住居所等。
二、犯罪資料:犯罪類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及偵查審判紀錄。
三、指紋:加害人全部手指指紋平面印、三面印及掌紋資料。
四、相片:加害人正面及側面上半身之相片資料。
五、去氧核醣核酸基因型比對資料:加害人身體細胞中含有去氧核醣核酸物質,經分析後足資比對之遺傳基因型特徵資料。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想了解更多請按此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