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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3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5-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185-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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