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料我有疑問 加入我的最愛 回到首頁

 

修正「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回到最新法規首頁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0013964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全家人口,其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前項第二款所定無扶養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

 
 

^ 回到上面

三民輔考 版權所有 公職考試國營事業銀行招考金融證照會計記帳領隊導遊不動產證照網路書店 隱私權政策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