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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農業金融法」第33條規定,準用「銀行法」第45條之2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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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農金字第1005070666號
一、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關於農會漁會信用部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除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處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外,其餘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一)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指定人員專責督導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事宜乙節,應由信用部主任以上人員辦理。

(二) 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乙節,應依據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主任委員 陳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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