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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規定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及實施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署授食字第1001301215號
主旨:公告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及實施生效日期。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

公告事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標示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品項及實施生效日期如下:

一、品項:

(一)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
(二) 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

二、實施生效日期(以製造日期準):
(一)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杯)、奶瓶、餐盒(含保鮮盒):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年後生效。
(二) 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自本公告之日起二年後生效。

署  長 邱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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