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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第2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署授食字第1001301878號
主旨:修正「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二、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為:
(一) 乳品製造業。
(二) 罐頭食品製造業。
(三) 冷凍食品製造業。
(四) 即食餐食製造業。
(五) 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
(六) 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七) 水產食品業。
(八) 肉類加工食品業。
(九) 健康食品製造業。
前項食品製造工廠之類別及產品業別分類之認定,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及食品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認定。
署 長 邱文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