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技術與醫檢醫護相關法規更多最新法規 >>

修正藥事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7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 條條文

第 13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

索取相關資料

醫事檢驗師 營養師 護理師 衛生技術
衛生行政 了解公職國營考試    
延伸閱讀
免費考試講座
 
相關資料索取
 
相關新聞
 

La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