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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名稱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並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20000663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8、14、18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二;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類科:
一、藥師。
二、醫事檢驗師。
三、醫事放射師。
四、護理師。
五、物理治療師。
六、職能治療師。
七、助產師。

第 8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藥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二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 14 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藥師、助產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醫事檢驗師、護理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應考資格,且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 1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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